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22 03:5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2 2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章中,强调了质量保障的重要性。首先,国家通过第十一条,构建了严格的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包括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方面,并针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和环保的强制性技术要求,制定了执行规范,确保合规生产。
第十二条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他们需依法进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抽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国务院农业部门和省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根据用户投诉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在用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等进行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
生产者和销售者在第十三条规定中承担重要责任。他们需确保产品合格,并提供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生产者还需在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以保障用户安全。
质量不达标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同时对由此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或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使用者有权利要求销售者先行赔偿,若责任归属生产者,销售者有权追偿。如果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样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进一步强调,所有列入认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通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否则不得出厂、销售或进口。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是被严格禁止的,同样,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或报废部件组装新产品。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11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八章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