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规则大陆法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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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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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1 07:05
在大陆法体系中,口供的性质和作用与英美证据法中的自白有所区别。遵循实质真实原则,法院不受口供的约束,尤其是被告人自白的限制,这体现了大陆法的自由心证传统。通常,法官有权决定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在诉讼中的使用,而非遵循严格的口供排除规则。然而,人权保障的国际潮流促使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重视排除非法获取的口供,以维护个人权利,如欧洲人权公约对成员国的刑事诉讼产生了影响。
比如,法国和德国的立法都明确反对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如刑讯逼供。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强调保护被告的精神自由,禁止使用可能影响自由决定或记忆的手段获取口供,即使被告同意,此类口供也视为无效。日本,尽管传统上采用大陆法,但二战后的刑事诉讼制度受到了美国法的影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或胁迫下的自白,以及在不适当程序下获取的自白,都不得作为证据。
日本实行补强规则,即对于自白,需要有其他证据支持,尤其是当自白是不利证据时。补强规则不仅限于口供,还包括本人记载的非预期性的日记或笔记,只要它们能独立证实事实。补强规则在证据规则和自由心证制度中构成例外,它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所限制,避免误判和偏重口供。在共犯口供的补强问题上,日本存在两种观点:积极说主张需要对共犯的自白进行补强,以防止误判,而消极说认为共犯口供作为“第三者陈述”可能有所不同,不需额外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