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规则规则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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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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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7 10:39
在英国,自白规则的起源和发展主要围绕着证据的可信度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起初,该规则的目的是防止虚假陈述,如1783年的沃利克沙尔案件中,法院强调供认的证据效力取决于其可信度。然而,随着人权的日益重视,自白规则逐渐与反对自我归罪的法律特权相联系,成为保护嫌疑人免受警方压力的重要手段。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出台前,自白规则和法官规则是主要的保护措施。Ibrahim v.R.案件中的任意性规则,理论上要求证据必须是自愿提供的,但实践中很难为在警察审讯中的被告人提供实质帮助。《1984年法律》引入了关键性变化,规定了在公诉方计划以被告人供述作为证据时,如果供述是通过压迫手段或可能导致不准确陈述的方式获取,除非检察官能充分证明其自愿性,否则法庭将自动排除此类非法自白。
英国普通法原本允许关联事实的供述作为证据,但《1984年法律》强化了对非法自白的排除原则,法庭在遇到这些情况时,无须辩护方请求即自动排除非法供述,这一改变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更强保护。总的来说,自白规则的发展反映了英国法律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不断进步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