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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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3 13:29
工期逾期索赔失权条款关系到当事人实体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对业主和承包人利益影响重大。此类纠纷中,双方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业主能否以约定期间经过为由抗辩承包人的索赔。那么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是不是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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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是不是失权?
贵州雄道律所事务所左永发律师解答: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也不明确,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348号判决书,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即失权;然而在(2020)最高法民申476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是否提出书面延期报告不能成为工期逾期责任认定的充分依据,还应结合工程联系单等反映工程施工情况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建设工程“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天数内向对方提出索赔请求的,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贵州雄道律所事务所左永发律师解析:
对于施工合同中的索赔期限与逾期失权约定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议,或者认为其属于诉讼时效;或者认为其属于除斥期间。主张诉讼时效说的认为,索赔期限届满则承包人丧失胜诉权;主张除斥期间说的认为,索赔期间届满则承包人不仅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也消灭。但是无论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均应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因此索赔期限的约定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
索赔期限与逾期失权的约定只是当事人对自己合同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合同赋予发包人对抗承包人索赔的抗辩权。索赔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请求权。承包人在期限届满之后提出索赔,发包人可以援引逾期失权的约定进行抗辩,最终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发包人的抗辩是否成立。
担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及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