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3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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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3 18:43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本部门制定了以下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和其管理。这里所说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指的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和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理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和建(构)筑物。
如法律和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特殊规定,将优先遵循其规定。第三条强调,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设施的相关投资和费用应纳入项目概算。未经审查或审查不达标,项目不得获得行政许可和建设;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需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同时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于缺乏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省级有关部门需根据安全生产要求和本办法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适时更新。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所有者,无论是个人、单位还是组织(建设单位),应承担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安全设施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需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的领导,确保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和执行监管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在城乡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
第七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项目投资和安全监管部门各自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第八条,工会有权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并提出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经2011年3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发布。该《管理办法》共有总则、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4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