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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了离婚彩礼属于共同财产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2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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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17:02

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如果用于置办了结婚用品的就算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应该平均分配,如果彩礼是女方的家庭占有的,婚前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就要酌情的按比例返还一部分。

一、结婚了离婚彩礼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般而言,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则应由一方家庭占有。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彩礼返还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并未对婚约及彩礼的给付标准作出规定,都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一旦婚约解除,便引发纠纷。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在婚约存续期间,当然不发生返还问题;一旦婚约解除,此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续到双方的婚姻缔结,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彩礼退还的规定的,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

1、彩礼返还的*的基本原则

对彩礼返还作出*性规定,除依照最高*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没*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2、不予返还的情形

(1)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民法典》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3、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已经结婚在一起生活育有子女的,在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返还,毕竟女方在婚姻当中也是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应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17:02

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如果用于置办了结婚用品的就算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应该平均分配,如果彩礼是女方的家庭占有的,婚前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就要酌情的按比例返还一部分。

一、结婚了离婚彩礼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般而言,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则应由一方家庭占有。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彩礼返还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并未对婚约及彩礼的给付标准作出规定,都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一旦婚约解除,便引发纠纷。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在婚约存续期间,当然不发生返还问题;一旦婚约解除,此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续到双方的婚姻缔结,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彩礼退还的规定的,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

1、彩礼返还的*的基本原则

对彩礼返还作出*性规定,除依照最高*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没*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2、不予返还的情形

(1)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民法典》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3、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已经结婚在一起生活育有子女的,在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返还,毕竟女方在婚姻当中也是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应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17:03

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如果用于置办了结婚用品的就算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应该平均分配,如果彩礼是女方的家庭占有的,婚前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就要酌情的按比例返还一部分。

一、结婚了离婚彩礼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般而言,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则应由一方家庭占有。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彩礼返还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并未对婚约及彩礼的给付标准作出规定,都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一旦婚约解除,便引发纠纷。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在婚约存续期间,当然不发生返还问题;一旦婚约解除,此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续到双方的婚姻缔结,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彩礼退还的规定的,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

1、彩礼返还的*的基本原则

对彩礼返还作出*性规定,除依照最高*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没*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2、不予返还的情形

(1)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民法典》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3、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已经结婚在一起生活育有子女的,在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返还,毕竟女方在婚姻当中也是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应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17:03

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如果用于置办了结婚用品的就算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应该平均分配,如果彩礼是女方的家庭占有的,婚前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就要酌情的按比例返还一部分。

一、结婚了离婚彩礼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般而言,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则应由一方家庭占有。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彩礼返还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并未对婚约及彩礼的给付标准作出规定,都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一旦婚约解除,便引发纠纷。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在婚约存续期间,当然不发生返还问题;一旦婚约解除,此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续到双方的婚姻缔结,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彩礼退还的规定的,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

1、彩礼返还的*的基本原则

对彩礼返还作出*性规定,除依照最高*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没*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2、不予返还的情形

(1)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民法典》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3、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已经结婚在一起生活育有子女的,在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返还,毕竟女方在婚姻当中也是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应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17:03

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如果用于置办了结婚用品的就算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应该平均分配,如果彩礼是女方的家庭占有的,婚前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就要酌情的按比例返还一部分。

一、结婚了离婚彩礼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般而言,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则应由一方家庭占有。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彩礼返还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并未对婚约及彩礼的给付标准作出规定,都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一旦婚约解除,便引发纠纷。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在婚约存续期间,当然不发生返还问题;一旦婚约解除,此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续到双方的婚姻缔结,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彩礼退还的规定的,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

1、彩礼返还的*的基本原则

对彩礼返还作出*性规定,除依照最高*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没*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2、不予返还的情形

(1)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民法典》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3、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已经结婚在一起生活育有子女的,在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返还,毕竟女方在婚姻当中也是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应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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