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和民法中善意取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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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2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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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18:51
船舶作为特殊的动产,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登记要件注意。
如果未进行登记则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即继受取得(相对于原始取得而言)。
而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安全与不特定的善意第三人。
在此方面的善意取得无非就是,一船多卖。先卖予甲(未登记,不管是否已占有),后又卖予乙(已登记)。那么,法律当然的优先保护乙的所有权,而甲的债权只能像出卖人主张,而不能主张自己拥有该船。
这就是典型的善意取得
不过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18:51
首先区分继受取得与善意取得的区别:民法中的对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在一个物上创设一个所有权,如先占、建造、生产、添附、混同等。继受取得则通常指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而取得所有权。而善意取得属于第一种取得方式即原始取得,存在于该物被出让人无权处分或越权处分的场合,其要件为:1、该取得人主观上为善意;2、支付相应对价;3、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
既然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为继受取得,那么其与善意取得的概念从根本上即使相左的,我国船舶属于准不动产,其与不动产的区别在于,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非经登记,不动产权属不得移转。而船舶、汽车等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则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一经交付,则所有权转移,注册登记仅为对抗要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18:52
船舶作为特殊的动产,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登记要件注意。就是,如果未进行登记则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即继受取得(相对于原始取得而言)。
而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安全与不特定的善意第三人。在此方面的善意取得无非就是,一船多卖。先卖予甲(未登记,不管是否已占有),后又卖予乙(已登记)。那么,法律当然的优先保护乙的所有权,而甲的债权只能像出卖人主张,而不能主张自己拥有该船。
这就是典型的善意取得,因为不知道所以只能大略的讲些这些。希望能有所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18:53
你回答是错误的,我国《海商法》对船舶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不是生效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