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六章 调解仲裁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2 15:0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2 16:16
在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中,承包合同的纠纷调解与仲裁工作有着明确的规定。县(市)和乡(镇)分别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这些事务。
县(市)级的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农业、乡(镇)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建,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县(市)长担任主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内设有兼职仲裁员,专门负责处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在村级层面,村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会计、调解主任和村民代表组成,由村主任担任组长。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合同订立、审核、执行,以及处理合同纠纷的协商和资料保管。
当承包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所在地乡(镇)的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调解达成的协议会形成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则是仲裁过程的书面结果。如对乡(镇)仲裁结果不满,可在十五天内向县(市)级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于县(市)的仲裁决定,当事人还有十五天的上诉期,逾期未诉则可由仲裁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条款为合同纠纷的法律途径,确保了农村合作经济中的权益保障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公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