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2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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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20:46
经营者集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经营者合并。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重要融合方式。其一,是吸收合并,例如美国波音公司并购麦道公司,被并购方的主体资格丧失,波音公司吸收其业务。另一类是合并后形成新的独立经营者,如1995年日本三菱银行与东京银行合并,新成立的东京三菱银行成为当时银行业巨头,参与方原有的主体资格均不再独立存在。
其次,经营者通过获取股权或资产来控制其他企业。这种控制方式是通过持有股份或收购资产,从而间接或直接地掌控目标企业。这种方式利用了股东的身份,实现了对经营权的实质性影响。
最后,经营者也可以通过签订合同达成控制或影响力。经营合同的签订,使得各方在人力、业务和技术等方面形成紧密合作,通过经营权的互动,实际上形成了经营者集中的形态,这种集中并非直接的合并,而是通过合作和相互影响实现的。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合并,或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影响力。如果经营者结合后对竞争的秩序产生效果,如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出现,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1 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竞争,损害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