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2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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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5 12:26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规定了会议的召开和准备工作流程。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第一次会议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经常委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会议,需在一个月前通知代表。
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要决定开会日期,提出议程草案,提名主席团成员等,并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预备会议则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并通过会议议程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出席,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并报告。会议公开举行,但必要时可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决定。
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审查计划与预算。市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常委会、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议议案需过半数通过。议案提出需书面形式,提案人需提供说明和资料。地方性法规案依照特定条例办理,代表团审议时,相关负责人需到场听取意见。
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召集讨论,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交办,需在三个月内答复,复杂问题可延长至六个月。议案审议过程中,提案人可提出撤回,或授权常委会审议后备案。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制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该《规则》经1990年3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正。《规则》分总则,会议的举行,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询问和质询,调查委员会,发言和表决,附则8章5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