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2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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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5 21:46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阐明,导致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可归纳为本法则典第一百八十条中所列举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以及第(五)项等四种情形。然而,若法人因涉嫌犯罪而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此举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公司解散的依据。因此,除非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经由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否则在法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时,公司不得擅自予以注销。倘若公司确需解散,则应严格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建清算小组展开清算工作。清算小组成员应由股东担任,或者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另行选定的人员组成。如若逾期未能组建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总而言之,法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司能否予以注销,须视具体情况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定。若需解散公司,必须依法履行清算程序,而非简单地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