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2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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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14:16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
网友咨询:
刑事诉讼案件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云南德赞律师事务所浦友帅律师解答: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对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一般是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当然作出中止审理必须要是符合了法定的情形,否则的话就是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一般中止审理是暂停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并不是就此就导致案件终结了,往往在造成中止的事由消除之后,还会恢复审判,继续对案件作出审理。
云南德赞律师事务所浦友帅律师解析:
法律上“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1.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相反,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3.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浦友帅律师简介
浦友帅律师,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国家律师学院),主要业务方向为:建筑工程、租赁合同、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辩护。执业理念:专业、敬业,为客户提供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