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安全隐患检查内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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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2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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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2 23: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建构筑物的完整性,确保其安全。本制度适用于全厂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建构筑物安全管理。
第二条 管理部门:全厂建构筑物的管理部门为规划处。
第三条 管理部门职责:规划处负责监督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提出整改方案,并确保整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条 建构筑物、护坡等应加强保护,禁止超荷载使用和随意破坏。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建构筑物原结构,不得在楼板、屋面、墙上随意开孔打洞。
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需改变建构筑物结构的,必须提交结构改变申请书,经规划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规划处应对主要建构筑物、重要护坡等设置检查标志点,进行定期检查。
第七条 防汛期间,应对重要护坡、山岩等进行专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规划处负责建构筑物的结构和技术管理,确保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 规划处有权审核签定建构筑物结构的改变、使用要求的变更等,并对安全负责。
第十条 规划处每半年组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第十一条 应建立建构筑物的技术档案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禁止随意堆放物品和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 实行建构筑物安全检查表制度,对裂缝、沉降等现象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规划处,如有争议,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