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之间有相互追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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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2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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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2 13:47
现实生活中,一债多保的债权债务已司空见惯,那么当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得到清偿后,履约担保人之间能否主张其追偿权?
网友咨询:
担保人之间有相互追偿权吗?
律师解答:
原则上不区分担保形式均无追偿权,仅在例外的3种情形下可以追偿:
第一、各方约定追偿及分担份额;
第二、担保人之间约定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权但未约定分担担保份额的;
第三、各担保人之间在同一合同书上签署。
律师补充: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以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民法典实施后的共同担保情形下,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担保人之间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因此没有法律关系的存在,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同时,考虑到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问题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如果担保人之间对相互追偿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推定具有相互追偿的意思表示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