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减免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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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2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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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2 20:34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新增)
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进行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