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2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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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20:2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