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诉讼公司解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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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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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1 00:56
公司解散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未得到延长。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做出限制,营业期限是公司章程自行设定的。如果期限已满,而股东会未作出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公司将进入解散程序。
其次,公司章程中预设的其他解散条件出现。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有权预设公司的解散条件。一旦这些条件在公司运营中达到,股东会可以决定公司解散。
另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解散决议也是导致公司解散的重要原因。有限责任公司需2/3以上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则需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2/3表决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决定则由国家授权机构或部门作出。
公司合并或分立也是导致解散的常见原因。吸收合并时,被吸收方解散;新设合并则双方解散。公司分立后,原公司是否解散取决于其存续状态。这些决策均需股东会作出。
此外,公司若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根据相关法律,公司将自动进入解散程序,需进行清算并注销登记。
最后,司法解散是法院根据法律,基于公司管理问题严重或股东权益受损情况,通过命令解散或判决解散公司的制度。命令解散是应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请求或法院主动发现公共利益受损时进行,而判决解散则是在公司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时,法院强制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