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3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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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14:50
一般来说用抢注的商标投诉,一般不会构成侵权的,只要这个商标是属于自愿注册的原则和强制注册的原则相结合,而且在申请商标之后,会坚持申请在先为原则,那么,商标代理公司抢注他人商标合法吗,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吗?
网友咨询:代理公司抢注商标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张胜富律师解答:
代理机构抢注他人商标是不合法的,是要被驳回或者宣告无效的。
依据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认定这样的行为就是“恶意抢注”的行为,在法律实践中是要被法院判决驳回的。
代理公司抢注商标一般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侵权的,可以要求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张胜富律师解析:
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法院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处理
1)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
2)对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3)对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4)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予以驳回。
根《商标法》据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
1970年生人,本科临床医疗毕业,内科医生临床工作十年,04年来北京执业律师,2011年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主要从事领域专利知识产权,公司法律顾问,融资上市,医疗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