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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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00:41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股份公司作为资合性比较强的公司,股权转让相较于有限公司是比较自由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而股权转让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是分为对内和对外的。
网友咨询: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怎么办理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通过竞价的方式转让。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通过股东背书的方式转让,并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无记名股票,可以通过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但是,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究竟受不受限制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否予以限制,可以让公司自己决定,也就是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因为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的协议,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限制,这样的限制是有效的,因为它说明所有的股东都同意设置这样的限制,否则,该种限制不可能订立在章程之中。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设置这样的限制性条款,股份的转让则可以自由进行。
法妞结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设置了这样的限制条款,该种条款只应适用于记名股东,而不适用于无户名股东。因为无户名股东以其所持股票即可行使权利,性质上不能限制。同时,该种限制只能适用于非上市股份,上市股份不能加以限制。这说明,如果法律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置这样的限制性条款的话,主要是基于对封闭性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考虑,该种限制不能扩张适用于公众股东。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00:38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股份公司作为资合性比较强的公司,股权转让相较于有限公司是比较自由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而股权转让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是分为对内和对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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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怎么办理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通过竞价的方式转让。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通过股东背书的方式转让,并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无记名股票,可以通过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但是,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究竟受不受限制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否予以限制,可以让公司自己决定,也就是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因为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的协议,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限制,这样的限制是有效的,因为它说明所有的股东都同意设置这样的限制,否则,该种限制不可能订立在章程之中。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设置这样的限制性条款,股份的转让则可以自由进行。
法妞结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设置了这样的限制条款,该种条款只应适用于记名股东,而不适用于无户名股东。因为无户名股东以其所持股票即可行使权利,性质上不能限制。同时,该种限制只能适用于非上市股份,上市股份不能加以限制。这说明,如果法律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置这样的限制性条款的话,主要是基于对封闭性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考虑,该种限制不能扩张适用于公众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