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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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20:23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那么公租房拆迁产权如何处理,怎么处理公租房拆迁产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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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拆迁产权如何处理,怎么处理公租房拆迁产权的问题?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郭建炜律师解答:
公租房拆迁产权的处理:
一、保持现状,即房屋还是归国家或单位所有,但是承租人的使用权也予以认可,拆迁方一般是与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签订三方协议,拆迁方既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也要对承租人进行补偿或安置。
二、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款归房屋所有权人,然后,所有权人再对房屋的承租人予以安置。
三、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房屋价款,这样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就都归于承租人,由承租人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获得拆迁补偿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郭建炜律师解析:
公租房保障的是未死亡的公民的居住,而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自然无需再给予住房的保障。因此,若原承租的公民已经死亡,且其有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的,国家会更倾向于保障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利。若发生了拆迁补偿,该拆迁补偿费用也应当是用于保护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更何况,共同居住人在承租人去世后,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承租人,因此,若承租人死亡后才发生拆迁补偿费用的,则即便是共同居住人还没有办理租赁更名手续,该拆迁款项仍然应当属于共同居住人。因此,原承租人的继承人不能对该拆迁补偿款项要求继承。
郭建炜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1999年开始执业以来,办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等案件千余件,严谨的执业理念丰富的办案技巧,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