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股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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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8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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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8 15:44
农村商业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需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股东需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条件。
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股份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关联企业定义为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需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及时报送持有银行股份前十名股东的名单。
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将其清产核资、评估量化后的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和农村商业银行股本结构的规定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外,发起人需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
农村商业银行应向认缴股份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入股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抽回股本。农村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需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农村商业银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