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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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9:32
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贪污案进行终审判决。原融安县烟草公司经理叶某,对其法院依法判决以及法官语重心长的话语深深触动,老泪纵横,对判决结果表示心服口服。
现年53岁的叶某,曾是融安县的烟草公司经理,现已退休。在其任期内,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30多万元国有财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中认定叶某贪污数额5万多元。一年前,叶某归案后退出了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曾经收受他人1.5万元的事实。
去年8月15日,融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叶某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2万,罚金2万。贪污所得赃款5.9万元,私分国有财产所得赃款5.5万余元依法没收。
叶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称法院定性不准,量刑过重。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叶某犯贪污和受贿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不适当,因为叶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当时刑法并未规定其为犯罪,依据“从旧从轻”原则,叶某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因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叶某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违法所得退回融安县烟草公司。
宣判后,法官对叶某说,“你过去曾经带领员工,亲自到乡、寨推销商品,把公司经营得红火起来,这些功劳大家都是知道的。你私分公款给大家,以为这是为员工着想,但是,这行为是违法的,功不抵过,你犯了错误,就要承担后果……”听了法官的话,叶某淌下了眼泪,连连点头,表示接受判决。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9:31
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贪污案进行终审判决。原融安县烟草公司经理叶某,对其法院依法判决以及法官语重心长的话语深深触动,老泪纵横,对判决结果表示心服口服。
现年53岁的叶某,曾是融安县的烟草公司经理,现已退休。在其任期内,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30多万元国有财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中认定叶某贪污数额5万多元。一年前,叶某归案后退出了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曾经收受他人1.5万元的事实。
去年8月15日,融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叶某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2万,罚金2万。贪污所得赃款5.9万元,私分国有财产所得赃款5.5万余元依法没收。
叶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称法院定性不准,量刑过重。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叶某犯贪污和受贿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不适当,因为叶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当时刑法并未规定其为犯罪,依据“从旧从轻”原则,叶某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因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叶某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违法所得退回融安县烟草公司。
宣判后,法官对叶某说,“你过去曾经带领员工,亲自到乡、寨推销商品,把公司经营得红火起来,这些功劳大家都是知道的。你私分公款给大家,以为这是为员工着想,但是,这行为是违法的,功不抵过,你犯了错误,就要承担后果……”听了法官的话,叶某淌下了眼泪,连连点头,表示接受判决。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