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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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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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4 20:4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针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以强化煤矿的防洪和防治水管理。以下是主要的修改内容:
第一条,新增了对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设备、队伍和制度的要求,以及定期收集周边煤矿信息的规定。
第二条,明确了防治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执行,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的监测和分析。
增加对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的水害隐患排查频率,强化了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三条,扩展了对地面水资源、水利工程的了解,以及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
第四条,强调了井口和工业场地建筑的洪水防护标准,以及对可能的地质灾害的防范。
第五条,详细规定了地表水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防隔水煤(岩)柱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条,新增了清理河道障碍物和修复堤坝的规定,确保河道畅通。
第七条,明确了废弃钻孔的封孔要求,以及封孔资料的记录和存档。
第八条,强化了相邻矿井分界处和断层防隔水煤(岩)柱的设置和管理。
第九条,强调了图纸上的井巷出水点和积水范围的标注,以及水淹区域的探水线设置。
第十条,增加了暴雨后水文观测和报告的紧急要求,以及可能的撤人措施。
第十二条,针对水淹区域的开采作业,制定了专项开采设计和审批程序。
修订内容还包括了对特殊地质条件下的采掘管理、废弃防隔水煤柱的处理、水力联系构造的防治等,以及严格探放水作业的安全措施和监测要求。此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