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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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21:10
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零星建设工程的申请审批和监督检查流程。
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申请主体:棚户简屋的所有人负责修建申请,原住房用地的使用人提出建制镇个人住房建设申请,沿城市道路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门面装修的申请。
第三十条规定了审批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零星工程的规划审批,涉及特定区域的,需上报市规划局审核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详述了具体申请步骤和所需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明、常住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并针对危险房屋和三层以上建筑规定了额外的要求和设计图纸。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审批期限: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市规划局的审核期限为7个工作日。涉及相关管理部门的门面装修申请,还需征询意见。
第三十五、三十六条涉及复验和开工要求,申请人需在领取许可证后6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需申请延期,但最多只能延期6个月。
最后,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竣工规划验收,零星建设工程完成后需申请原审批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验收合格证明。
《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于1999年10月25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发〔1999〕39号印发;根据2012年3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府发〔2012〕25号)修改。《办法》分总则,棚户简屋的修建,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零星建设工程的申请、审批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41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