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瞒报“危险品”,遭海关和船公司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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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5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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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5 06:32
近期,我们律师团收到两起关于货代公司误收违禁品的法律咨询案例。其中一案,货主故意瞒报烟花爆竹这一违禁品,企图运至目的地,结果被海关查获,可能引发船公司对货代公司的处罚。在实际操作中,还常出现货主申报普通物品,但实际发出的是危险品,或是货主为了规避危险品运输的繁琐审查和高昂费用,故意用普通物品的名称申报等情况。然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货主隐瞒违禁品或危险品的行为,都会使货代公司深陷涉嫌隐瞒的漩涡,严重影响公司的信誉、经济与业务。因此,为了货代公司的健康和长远发展,加强危险品和违禁品的代理、运输风险防范管理至关重要。
案例概述如下:
原告:宁波G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货代”)
被告:义乌市Z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货主”)
被告:义乌F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连带保证人”)
被告:赵某
被告:余某
2018年9月,Z公司委托G公司代理一批货物从中国宁波运至摩洛哥卡萨布兰卡。G公司接受委托后办理订舱手续,由Z公司自行申报。然而,货物在宁波海关查验时被发现为危险品。G公司随即通知Z公司,涉案集装箱被海关扣押,产生了滞箱费27495元、宁波市港口管理局罚金103000元、船公司罚金10000美元以及瞒报操作费3000元。
2018年10月,Z公司书面确认承担全部损失和费用,F公司也出具了担保函,对涉案货物的损失和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20年4月,G公司成功从海关提出集装箱,又产生了提柜费3305元、报关查验费300元,总费用207700元,G公司已全部垫付。
赵某是Z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余某是F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G公司认为,Z公司应当支付上述费用,F公司、赵某、余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双方纠纷最终诉诸法庭。
律师评析:
首先,Z公司与G公司在涉案运输中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四被告辩称,Z公司与G公司之间不存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与G公司发生法律关系的是Z公司股东王某个人。然而,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包含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和具体明确的合同内容,如代理费、起止运港、履行方式等。根据查明的事实,Z公司在担保函中确认委托G公司办理涉案货物出运事宜,双方公司业务员的QQ聊天记录证实双方就货物出运相关事宜沟通,Z公司出具的集装箱买断函和F公司为Z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均证明了Z公司与G公司的法律关系。因此,与G公司就案涉货物订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的主体应是Z公司,而非王某个人。
其次,关于船公司以G公司瞒报为由罚款,该罚金应由Z公司还是G公司承担?四被告辩称G公司知晓涉案货物品名和瞒报事宜,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G公司确认知晓货物品名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其知晓货物为危险品性质以及Z公司自报品名的真实性。实际上,Z公司业务员明确告知涉案货物为普通货物,且G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Z公司的指示向船公司订舱,在未能实际接触货物的情况下,其没有条件也没有义务识别货物是否为危险品。因此,G公司有权要求Z公司偿还因瞒报危险品性质而产生的罚款及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Z公司需向G公司支付滞箱费、罚金、瞒报操作费、查验费及提柜费等总计207700元及利息,F公司、赵某、余某对Z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