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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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3 01:05
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对车辆造成一定的损害。由于车辆是价值比较高的财产,一般车主都会购买相应的保险,不过在理赔之前需要先对车辆定损。
网友咨询:
我开车撞了一个残疾车,但是不是残疾人开的,他是利用残疾车来非法营运,交警部门给我们两家说了叫我们评估,但是结果出来了我不是很满意交警部门的评估结果,哪个车已经是半新了,交警的评估是按原来他买的价钱是7600圆,在按6.5成算,我觉得这样算法有点问题,我问了一些开残疾车的人问他们的车现在值多少钱,他们说他们的车现在最多直2000~3000圆,我很郁闷,我问的这些开残疾车的人的车和我撞的哪个车差不多一样旧的呀,为什么交警部门会评出多1000多圆来呢?请问有人懂评估吗?
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黄德志律师解答: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损失鉴定应该按照下面步骤办理: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黄德志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车辆定损标准是什么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定损已成为惯例,在保险公司眼里,由他们定损也是天经地义。他定的标准你不同意他就不。同一保险公司不同理赔点定损结果不一样,即使同一理赔点不同的定损员定损结果也不一样,他们大都靠眼睛估计后定出车损的价格,缺乏权威与标准。其实,保险公司没有这个定损的法律资格。
(1)因为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所谓保险公司的定损;,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2)肇事司机作为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数额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据不足。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有的还进行维修,全部垄断了车损赔偿市场,一家说了算,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
(3)保险公司把预估损失的价格,作为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实际费用,其准确性依据不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给车定损呢?除了事故双方认可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以外:
一是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为准;
二是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专业知识、责任态度让每一位当事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