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0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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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6:58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阐述了债务转让的条件,即合同一方需经另一方同意并不得从中牟利。这一条款虽然承认了债务承担,但其涵盖债权让与和概括移转,使得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混淆。作为指导原则,它在实践中的应用需要谨慎处理。
在新《合同法》出台前,许多人认为《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是债务承担的主要依据。该条款规定继承人需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意味着若遗产不足偿债,继承人无需承担额外责任。这与传统的债务承担有所区别,因为债务承担中,新债务人必须承担全额债务,不受原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尽管如此,《继承法》中关于继承人的规定更像是“准债务承担”,而非完全的债务承担。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权人通常向债务人而非第三人追责,但继承法中的情况不同,继承人直接对债权人负责。因此,尽管《继承法》的这一规定在《合同法》出台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新《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对债务承担进行了明确和独立的规定,为实践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
债务承担 assumed liability ,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