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如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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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1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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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1 02:31
证据是指法院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网友咨询: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如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律师解答: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 【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