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凭结婚证可查询配偶财产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02:10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6:21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夫妻双方都应当有知情权。
网友咨询:
妇女凭结婚证可查询配偶财产吗?
律师解答: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45条明确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律师补充: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申报自己名下或实际控制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在立案阶段向原告方送达受理通知书时,在应诉阶段向被告方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同时发送《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告知当事人填报《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
未如实申报,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另外,即使离婚诉讼终结,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起诉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处理该财产时,*依法对该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6:21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夫妻双方都应当有知情权。
网友咨询:
妇女凭结婚证可查询配偶财产吗?
律师解答: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45条明确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律师补充: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申报自己名下或实际控制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在立案阶段向原告方送达受理通知书时,在应诉阶段向被告方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同时发送《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告知当事人填报《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
未如实申报,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另外,即使离婚诉讼终结,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起诉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处理该财产时,*依法对该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6:21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夫妻双方都应当有知情权。
网友咨询:
妇女凭结婚证可查询配偶财产吗?
律师解答: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45条明确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律师补充: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申报自己名下或实际控制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在立案阶段向原告方送达受理通知书时,在应诉阶段向被告方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同时发送《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告知当事人填报《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
未如实申报,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另外,即使离婚诉讼终结,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起诉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处理该财产时,*依法对该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