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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调解赔偿后还判刑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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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7:01

不会被判刑,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话,那么犯罪嫌疑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是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具体的赔偿事宜。受害者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要求具体赔偿。 不会被判刑,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可以调解的,双方达成和解的,双方可签订和解协议书,不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是在可调解范围之内,虽然*最是属于刑事责任,但是也是属于和受害者之间的民事纠纷。涉及到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犯罪嫌疑人只要达到了受害者的谅解,并且双方决定不进行起诉的话,那么则不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7:02

不会被判刑,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话,那么犯罪嫌疑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是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具体的赔偿事宜。受害者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要求具体赔偿。 不会被判刑,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可以调解的,双方达成和解的,双方可签订和解协议书,不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是在可调解范围之内,虽然*最是属于刑事责任,但是也是属于和受害者之间的民事纠纷。涉及到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犯罪嫌疑人只要达到了受害者的谅解,并且双方决定不进行起诉的话,那么则不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7:02

不会被判刑,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话,那么犯罪嫌疑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是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具体的赔偿事宜。受害者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要求具体赔偿。 不会被判刑,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可以调解的,双方达成和解的,双方可签订和解协议书,不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是在可调解范围之内,虽然*最是属于刑事责任,但是也是属于和受害者之间的民事纠纷。涉及到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犯罪嫌疑人只要达到了受害者的谅解,并且双方决定不进行起诉的话,那么则不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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