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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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0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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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 20:20
江苏省消防条例的第五章主要关注*对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需明确各委员会成员的消防职责,并签订年度责任书,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省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会定期评估消防安全状况并发布报告,指导各地的消防工作进行。
*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作机制,共享资源、互通信息,提升消防管理和灭火救援效率。在建设工程方面,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需提供相应文件或报告,*机关消防机构会提供协助和抽查。未经审核或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施工或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消防设计内容,如有修改需重新申请审核或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规定、消防产品和建筑防火性能等。消防监督检查需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中发现严重隐患可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资格才能执行检查工作。
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前应先督促违法行为人履行义务。涉及大规模或影响较大的,可能需要*机关或其他部门的联合行动。同时,消防违法行为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等情况将被公开,以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收取费用或谋取私利。同时,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与消防相关的商业活动或利益输送,执行职务时应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