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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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0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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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1 09:26
江苏省消防条例的第四章专门规定了灭火救援的相关内容。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法律和国家规定的框架下,承担着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始终遵循“救人第一”的原则。
他们需要详尽了解责任区的状况,并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实战演练,同时,相关单位需提供必要资料和协助。消防组织会根据工作需求配备器材装备,尤其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等高风险区域,可能需要配置特种装备。
消防指挥中心与供水、供电等单位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需建立专线通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专职消防队也需设有与消防指挥中心的通信设备。一旦发生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迅速报警,现场人员需迅速组织疏散。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前往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和救援。
火灾现场的指挥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负责,而除火灾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为控制火势,火场总指挥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如使用水源、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等,同时,地方人民政府会组织人力和物资支援灭火救援。
在火灾调查期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现场,起火单位需保护现场并协助调查,任何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挠调查处理。对于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在扑救外单位火灾中的损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