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0 08:3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9小时前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网友咨询:
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权呢?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徐浩律师解答:
下列情况下能申请变更监护权:
1.监护人不履行自己应尽的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为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家庭暴力、*或对子女明显的不利的,*认为可取消的除外;
3.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过世之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例如收养人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没有不利的影响,且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则不可以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徐浩律师解析:
监护权的确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中有监管能力的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3、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徐浩律师.合伙人简介
徐浩律师,北京市志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晚报特约撰稿人、CCTV-2《消费主张》受访律师、民商法律网创始人、法律快车嘉宾律师、启法网顾问律师
热心网友 时间:9小时前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网友咨询:
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权呢?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徐浩律师解答:
下列情况下能申请变更监护权:
1.监护人不履行自己应尽的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为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家庭暴力、*或对子女明显的不利的,*认为可取消的除外;
3.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过世之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例如收养人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没有不利的影响,且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则不可以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徐浩律师解析:
监护权的确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中有监管能力的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3、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徐浩律师.合伙人简介
徐浩律师,北京市志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晚报特约撰稿人、CCTV-2《消费主张》受访律师、民商法律网创始人、法律快车嘉宾律师、启法网顾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