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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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0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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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2 15:43
借贷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约定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网友咨询:
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律师解答:
证明当事人间形成借贷关系的证据:
1、能表示借贷合意的书面凭证,包括借款合同、借条、欠条、收据、还款承诺书等证据。
2、转账明细,包括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如是现金支付, 应对现金支付的时间、地点、人物等作出合理解释。
3、诉讼时效证明,需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未超时,如还款催收通知书、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录音等,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的,还可以提供债务人出具的还款计划。
4、担保手续,以证明出借人对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或保证人对债权承担的保证责任。
5、其他证据。
律师补充: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