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0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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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1:17
视情况而定,在法律意义上,自养子女与养父母确立合法的收养关系时起,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就不再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养子女不再享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但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还主动扶养生父母,尽了较多义务,可以依法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随着子女的成长,以后大概率会离开父母工作、生活,但父*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距离而疏远,孩子是父母血脉的延续,这种亲情的纽带将维系终生。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由于经济条件不好、身患重病或者出于世俗偏见等原因,会选择放弃他们的亲生骨肉,由他人收养自己的子女。
《民法典》第1111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结合法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即具有两方面法律效力,第一,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第二,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但在生活中不排除这样的情况:若干年后,养子小李找到了生父母并与他们相认,生父母念叨这些年亏欠小李太多,等哪天他们不在了,就把所有财产都留给小李。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可以这样处理吗?养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一、养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上述我们提到,收养关系成立具有两方面法律效力,即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的形成以及生父*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销。
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一旦形成,意味着养父母将成为养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双方享有法律规定的父*女间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具体来讲,养父母需要抚养、教育、保护养子女,反过来当养子女成年后,也要赡养、保护养父母,当养父母去世后,养子女即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另一方面,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间的自然血亲关系虽然无法切断,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
简单讲,虽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意义上,自养子女与养父母确立合法的收养关系时起,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就不再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养子女不再享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也就是说,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还主动扶养生父母,尽了较多义务,可以依法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二、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根据这一规定,养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主要看收养关系的解除时间。
如果未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那么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自行恢复了,这时养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如果养子女成年后解除了收养关系,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要根据协商的结果来定。
如果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恢复了父*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养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如果矛盾比较尖锐,如养子女无法原谅生父母的作为,无法协商恢复父*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