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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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0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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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5:25
1、用人单位不得以裁员或者无过错性辞退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等。
2、法律依据:
《_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_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