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0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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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0 01:33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明文规定的内容,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际上需要被告人明确了解到他人可能会借助信息网络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并且为这些活动提供了如技术支持、协助等形式的实际帮助。反之,倘若那些涉案人员在事发时尚未意识到自己正在为他人的不法行径提供便利,即未能具备“知道并参与”或“明白其中利害关系”的犯罪意图时,他们便无法满足该项罪名的构成条件。因此,依照现行法规,对于那些确实陷入无知境地的参与者,依法不应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判处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