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0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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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19:37
为确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了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所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并根据资质等级进行相应活动。监测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单位可承担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监测,乙级单位则负责县级以上审批项目的监测。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审批和整体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转报申请材料和监督。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需满足多项条件,包括企业法人资格、资金、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技术负责人资格以及设备配备等。乙级资质的申请条件则相对较低,但仍需具备基本的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要求。
资质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具体时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申请人需提交详细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审批流程包括省级审核、国务院审批,以及公示和公告等环节。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申请延续,并接受定期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规行为,无论是申请过程中隐瞒或欺诈,还是取得资质后违反规定,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乃至撤销资质或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监测活动的单位也将被严惩。
该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2003年的《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这是为了更好地管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保障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扩展资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经2011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5号公布。该《办法》共22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3〕202号印发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