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0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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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1:01
基层工会组织的选举工作条例中,对领导人的调动、罢免和补选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职务在任期内应保持稳定性,如果确实需要调动,必须经过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共同同意,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第二十三条)。
对于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的决定,需要经过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的考察。具体执行应参照全国总工会的《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确保决策的公正和透明。
当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进行补选。在补选前,需要得到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并可能在补选完成前由副主席或委员临时代理主席职务。但代理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以确保组织运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五条)。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是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暂行条例。 于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1:05
基层工会组织的选举工作条例中,对领导人的调动、罢免和补选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职务在任期内应保持稳定性,如果确实需要调动,必须经过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共同同意,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第二十三条)。
对于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的决定,需要经过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的考察。具体执行应参照全国总工会的《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确保决策的公正和透明。
当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进行补选。在补选前,需要得到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并可能在补选完成前由副主席或委员临时代理主席职务。但代理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以确保组织运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五条)。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是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暂行条例。 于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