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殴打未表明身份的警察致轻伤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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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0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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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6:44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当事人受到甲乙两青年骚扰殴打反击,属于正当防止,不负刑事责任。甲身为警察,自当制止斗殴行为,但未表明警察身份,致使当事人认为其系对方同伙,亦对之采取防卫措施。
对当事人而言,甲介入斗殴系警察制止斗殴行为,显然是其在紧急情况之下不可预见之事,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按照《刑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