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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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0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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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03:55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是为了提升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规范鉴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该条例明确了职业技能鉴定的定义、分类和管理机构。
条例规定,鉴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和规范的原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整体管理,省、州、县各级都有相应的职责。鉴定工作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由各类鉴定机构实施具体鉴定。
不同技能等级的劳动者,根据其培训经历和证书持有情况,可以申请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对于持证上岗和双证制度,条例有明确要求。未持证的人员需通过培训和鉴定获取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同时,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公布、查询及异议处理流程也作了详细规定。
鉴定机构分为甲乙两类,要求具备相应的设施、人员和管理条件。开办机构需经过审批并取得许可证。考评人员需具备相应的资格,且在鉴定过程中需执行回避和质量督导制度。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该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是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旨在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