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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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23:56
常见的争议类型为:(1)未通过法律程序即占有、使用该林地、草原,因此并无证明实际使用人为权利人的相关文件。(2)从集体或国有财产的管理机构通过合同、拍卖等方式取得林地、草原的使用权,但未去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进行权利登记。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外,其余均属于国家所有,并明确了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范畴。
即在相关法律中,用明确列举的方式表述了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用排除的方式规定了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范围。
并明确规定国家对这些财产提供保护。
既然这些资源属于国家、集体所有,依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公民、集体居民可以共有这些财产。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农民、经营者取得这些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方式,规定可以通过承包、拍卖、转让等方式有偿取得这些财产的使用权,进而可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开发这些自然资源,且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若有偿取得的财产被征收、征用,即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而此时,较易发生权属争议。
常见的争议类型为:
(1)未通过法律程序即占有、使用该林地、草原,因此并无证明实际使用人为权利人的相关文件。
在林地、草原被征收、征用时无法获得有效的补偿;
(2)从集体或国有财产的管理机构通过合同、拍卖等方式取得林地、草原的使用权,但未去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进行权利登记。
此时较易出现的情形为:集体或国有财产的管理机构将已承包、拍卖的林地、草地等再承包、拍卖出去,并进行了登记。
这就使得先取得使用权的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在涉及补偿事宜时,多数只能旁观了。
(3)对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则较易发生多个集体都主张对被征收、征用的自然资源都享有所有权,这就需要先通过确权程序进行权利的确认。
(4)还可能发生对权利虽然认同,但对林地、草原等的范围存在争议的情形,也是需要通过确权程序进行权利确认。
林地、草地等权利发生争议时,一般都是通过政府先行处理,如《森林法》中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行政复议法》中也规定了林权确认应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些程序都较繁琐,建议相关权利人及时找专业律师,及时帮助其维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