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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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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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14:12
迟延履行利息,是一种惩罚性费用。在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若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申请迟延履行利息。
假设判决书要求债务人返还10万元,权利人同时申请“未按判决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若债务人在一年内未归还,将额外支付6387元作为迟延履行利息。
自2014年8月1日起,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例如,若判决书要求债务人支付10万元,但逾期30天仍未支付,每万元需额外支付1.75元作为延迟违约金。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
使用具体例子进行计算:100000元债务,逾期30天,计算公式为100000 X(1.75/10000) X 30天 = 525元。因此,债务人需额外支付525元作为迟延履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