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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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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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0 06:48
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和使用禁止化学品的行为,会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严厉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刑事追责。同时,企业还需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无论是新建、改建还是扩建,都将面临停止建设并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使用,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进行生产,或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将面临罚款和停产整顿的措施。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定期检查,将面临罚款,严重时可能导致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和储存设施的安全管理问题,如标签不符、未备案等,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仓储和销售环节的违规行为,如使用未经检验的包装、未按规定记录化学品信息等,管理部门将给予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同时,对涉及剧毒化学品的特殊规定,如技术防范设施缺失、治安保卫机构不健全等,都有明确的处罚条款。
条例还强调了对违法行为的持续监管,如逾期未改正或屡次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在企业转产、停产或解散时,未能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