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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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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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5:07
为了强化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产品质量工作的决定,特制定此办法。
定义:本文所指的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供人们食用或饮用的制品。在中国境内所有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循此办法。出口食品则需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确保对消费者无害,无潜在的健康风险。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都必须遵循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要生产条件,并按照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未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无证生产或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将受到法律制裁。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公众有权对违反此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信息将被保密,并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国家规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