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放弃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中的一人的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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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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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06:21
保证人之间并非必要、不可分之诉,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若干保证人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