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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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23:27
我们知道,如果孩子不是亲生的,侵犯了对方的配偶权,证明夫妻一方曾经出过轨,是对夫妻感情不忠,一方可以起诉赔偿。那么,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赠与她的房屋能要回吗?
网友咨询:
一年前,我与前妻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6岁的女儿小琳随前妻生活,我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上百万元的房屋赠与给小琳。此后,还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登记小琳为房屋所有权人。半年前,我偶然得知,小琳并非我亲生,随后我悄悄地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表明小琳确实与我没有血缘关系。前妻不得已承认她有过*行为。为此,我曾以将房屋赠与给非亲生的小琳,违背自己真实意思为由,要求撤销赠与。但前妻认为我不得撤销,理由是我当初的赠与行为具有履行抚养义务的道德性质,且所有权早已发生转移。请问:我真的无权反悔吗?
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何向东律师解答:
你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即你有权反悔。虽然《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物权法》第9条、第14条也分别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鉴于你在离婚时将房屋赠与给小琳,具有抚养、资助未成年子女性质,客观上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小琳已经实际成为所有权人,似乎你确实无权反悔,其实不然。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重大误解问题。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结合本案可以明确,你当初之所以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屋,毫不犹疑地赠与给小琳,明显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即完全是基于认为她是你自己的亲生女儿而为之,如果你知道小琳并非你亲生,你自然不会做出那样的决定。亲子鉴定结论,表明小琳与你没有血缘关系,意味着你此前的赠与完全和你的意思相悖,且遭受了上百万元的巨额损失。也就是说,你的行为当属重大误解之列。而无论是《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还是《合同法》第54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订立的合同,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何向东律师普法:
1.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
2.离婚后你方本无抚养义务,在你方可以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
3.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4.房屋作为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为过户登记,女方和孩子已经获得财产的所有权。
5.但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6.女方隐瞒孩子非亲生,并让男方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严重侵害男方,造成男方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并适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