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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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3 17:12
法律主观:新《刑事诉讼法》第42条已更改为第48条,明确指出:所有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属证据。证据种类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能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证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得包含主观推断。执法人员不得迫使证人、嫌疑人或被告人按照主观判断作证。记录必须真实反映证言,不得歪曲或片面引用。必须全面收集并展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得仅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通过逼供或诱供获得的口供和证言不得作为证据。推理结论不得作为证据。2.相关性,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必须与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相关。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实不构成证据。3.合法性,证据的收集方式必须合法。证据必须在对方质证后才具有合法性。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判决依据。证据表现形式必须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