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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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着重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与扶持。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这类企业实行积极的政策,鼓励他们在国家指定范围内开采矿产,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仅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生活自用矿产。然而,对于大规模的矿产资源、特定保护性开采的矿种以及国家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个人开采是被限制的。
国家致力于引导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升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则以有偿互惠的原则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支持。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已存在并由国务院批准的矿山企业,原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可能需要关闭或转移到其他地点,矿山建设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受影响的群众生活,或者与矿山企业进行联合经营。
第三十七条强调,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提高技术标准,避免无序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的破坏。集体矿山企业必须绘制井上井下的工程对照图,确保开采过程中的安全与合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第五章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们负责指导和帮助这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法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制定的。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