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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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02:20
工伤保险属于一种只有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不能要求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费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及时申请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一、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具体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依据)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二、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符合保险待遇的条件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主要从制度的依据、适用的范围,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的管理办法、管辖权对应的机构部门等相关内容条款,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者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者其遗属能够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